三个人未成年打一个人,第一人(15岁与受害者以前未见过)打他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勾搭过他前女友,第二人(16岁与受害人认识)打他原因是拉架的时候被受害人扣破手才打他给了屁股一脚,第三人(16岁与受害者不认识)给了受害者一拳导致轻伤。《都已经进行了赔偿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书》
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认为第一人和第二人没事,仅对第三人提起故意伤害罪公诉,但是现在第三人考验期又犯罪导致此案重新起诉但是另外一个检察院认为这个案子是寻衅滋事罪。
请问第二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前两天补充询问笔录时,民警说如果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就会对三个人都提起公诉。
河北省-唐山市
刑事辩护
2021-12-18 15: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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