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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6年在售楼处租的门市房(房屋并没有出售,属于开发商的房屋),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售楼处并没有收回房屋,也没有续签合同,一直使用到2020年,2020年售楼处提出要求补交2017-2020年的房屋租金,请问一下,如果不补交房屋租金,我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合同纠纷 2022-03-23 11: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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