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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在现公司工作,后因公司原因于2013年与现公司上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变更为与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以变更用工形式为由终止续签合同,经济补偿年限是否可以从2008年开始合并计算。

天津市 劳动争议 2022-03-25 23:39:28
用户:186*****802
律师回复(2)
  • 张安琪律师

    月帮助14人

    回复于2022-03-25 23:42:46

    如果可以证明他们是关联公司的话。是可以从08年开始合并介算

  • 缪春艳律师

    月帮助63人

    回复于2022-03-25 23:47:03

    你好,补偿应该从2008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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