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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租房一方,为乙方,22年3月30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7月1日,缴纳押金850,三个月房租2550,签约日期甲方写的为2022年4月1号,乙方写的是2022年3月30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中途退房,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本人于签约当日下午反悔,即2022年3月30日反悔,甲方不同意全额退还,要求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请问是否合理。

河北省-张家口市 合同纠纷 2022-03-31 14: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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