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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3年1月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从事销售工作,次年1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原工作,2017年1月合同期满,公司未继续签订合同,但我仍从事原工作,但工资已由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发放(前面四年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2019年1月,与北新建材(昆明)有限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仍从事原工作,工资又改由北新建材(昆明)有限公司发放。2022年1月到期一直到现在都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这九年多时间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直是由云南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因工作强度不断加大,分配任务无法完成,而且实际收入还在降低,与公司协商离职补偿被拒绝

云南省-昆明市 劳动争议 2022-04-10 21:32:47
用户:186*****374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2-04-10 21:34:44

    你好,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 张婷婷律师

    月帮助4人

    回复于2022-04-10 21:51:37

    你好,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史琦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2-04-10 22:19:02

    您好,如果您是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话,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律师回复2022-04-10 22:19:59
    但您可以以公司未足额向您支付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标准就是没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您工作了9年也就是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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