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在惠州,2021年10月31日进入该工厂,因拖欠工资不发,于2022年1月3日,提交辞职申请,于1月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只付了2021年11月份的工资,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1月5日的工资到目前还没支付,共计约10000元左右,已于2022年2月份提交了劳动仲裁材料,2022年6月10日才开庭,本人因住在深圳,期间因这工资多次往返深圳惠州,浪费了不少时间和费用,请问是否能提出支付误工费和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2-05-03 19: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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