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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1月1日与单位签合同,22年1月1日生小孩。申报生育津贴时医保局称未连续缴满12个月社保(单位是21年2月去办理的社保缴纳,补缴的一月的,补缴的不算)不能申报生育津贴。且公司拒绝支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称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已用于购买社保(个人应交613.8元)。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四川省-达州市 合同纠纷 2022-06-01 11:14:10
用户:182*****422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2-06-01 11:31:18

    你好,不合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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