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将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改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样就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将离开监狱的看押监管,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而监禁与非监禁其实是有本质差异的。故而,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犯罪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讲,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须确实存 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可以考虑并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当然,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请或者被决定监外执行的,他还必须符合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只能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以上两款规定,监外执行只限于上述几种情况。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认为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也不能予以监外执行。对为了达到监外执行目的,企图通过自伤自残的欺骗方法谋得保外就医的罪犯,同样也不能予以监外执行。对其中情 节恶劣的,视情况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