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以下的问题
本人在杭州某公寓租下一间公寓,合同为期一年,租金是三个月一付,但是由于本人自身原因,我需要离开杭州,房子只能住满三个月,所以我就根据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中的转租一条对公寓方进行再一次的确认,得到的回答是,
7月21日之前,
1.如果我找到下一任租客并且转租成功需要付给公寓200元服务费。
2.如果公寓方找到下一任租客就要扣除押金一半并且按照他们说的意思是我还不一定能住满三个月,找到人我就得搬走。
3.还有一种就是如果到7月21日还没有成功就是扣除所有押金,我走人。
所以我就想咨询一下律师您,这种付满三个月租金,但是出现了第二种情况,我钱付了但是没住满这种合不合理。
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纠纷
2022-07-01 15:37:27
用户:15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