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期间有6个月左右的时间,家政服务公司因人员不足,而没有提供服务,今年5月10日,因家中实在无力单独照顾老人,便去了家政服务公司请她们安排人员,可家政服务员以我合同到期为由,拒绝提供服务,经再三协商后,今年5月10日与家政服务公司再次签订提供保姆照料老人合同,其中5月~7月作为去年没有提供服务的补偿,赠送三个月的服务时间,再次签定合同服务期限从2022年8月10至2023年8月9日,5月10提供了一名保姆,5月11日老人生病住院,就辞去保姆,医院有专业护工护理,6月中旬老人不幸离世,请问这份家政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若是要求退款如何主张,谢谢
湖南省-长沙市
合同纠纷
2022-07-20 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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