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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的晋AZ679R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海锐及晋AZ679R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何幸航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海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孙颜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我是孙颜超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让我负次要责任

山西省-太原市 交通事故 2022-08-30 20:26:11
用户:186*****839
律师回复(5)
  • 罗思源律师

    月帮助38人

    回复于2022-08-30 20:36:11

    你看一下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啥?

    律师回复2022-08-30 20:36:34
    不服可以行政复议
  • 回复于2022-08-30 20:36:37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张婷婷律师

    月帮助4人

    回复于2022-08-30 21:13:00

    如果对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 回复于2022-08-30 21:42:55

    您好,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 成思亮律师

    月帮助218人

    回复于2022-08-30 22:34:15

    你好,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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