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的晋AZ679R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海锐及晋AZ679R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何幸航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海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孙颜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我是孙颜超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让我负次要责任
山西省-太原市
交通事故
2022-08-30 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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