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和起诉状上面的金额差距太大,法院没有按照被告方和原告之间的微信,支付宝,现金(原告方每个月15--25日以转账或者现金发放工资)。被告方公司提供财务专用章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法院也没有采取这个证明),庭审结束法官和原告方咨询以一定金额和被告方调节,原告方不支持,每一笔转账(有微信支付证明),而且微信,支付宝确定是被告方本人在使用。
法官就原告方给被告方转账的每一笔还做详细咨询(被告方的理由和原告方借钱)。甚至于个位数于被告方的经济交往,法官也详细询问原告方,由于时间长,借款次数多,原告方可能记不太清楚。
还款协议上面的签字盖手印,法院不认可。
还款日期支宝给对
四川省-攀枝花市
债权债务
2022-09-02 1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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