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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房子的,当时跟房东以每个月1000元的租金按照押一付三的约定签订的合同,当时签订了三个月的合同,后面由于一直租住便没有再重新签订合同,直接按时或者提前给房东转交租金,近期我在8月15日给房东交了9月1日到12月1日的房租,因为疫情原因我没办法返回租住地长时间居住于是便在9月3日联系房东退租,房东以已经交了冬季的取暖费为由拒绝退租,说要等到这个房子重新租出去用下一任租住人的租金来抵偿我的损失。要么我就要一直居住,我现在手里只有当时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过期了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吉林省-吉林市 合同纠纷 2022-09-03 20:11:31
用户:133*****827
律师回复(1)
  • 林延东律师

    月帮助14人

    回复于2022-09-05 21:28:56

    如果你们之间没再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可以主张解除,采暖费是否缴纳和你租房子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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