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1年8月15日与B签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1)标的物价值600万元,2021年10月8日交房并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在签订合同时,我支付定金20万元;于2021年9月25日支付300万,余款280万于10月8日支付。(3)任何一方违约(不买或者不卖等),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款的20%。
为履行与B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我于2021年9月5日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C,并商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9月20日,我得知:B的房屋被厦门中级法院查封。
那我应该怎么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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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 1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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