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全款人民币12500元后才可邮寄合同进行签署,从而获取相关升学服务。因太原当地疫情影响,双方未能实地面签。故双方约定:若在合同签署前申请退费,原告仅需支付千分之三手续费(合计人民币37.5元)后,被告退还剩余人民币12462.5元(可提供相关记录佐证)。2022年8月底,原告经线上了解对服务内容存疑萌生退费意向,2022年9月2日,合同转寄至原告手中,原告查看合同后不满意,随即提出退费申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原告费用,且拒绝有效沟通。
请问判令被告扣除约定千分之三手续费(合计人民币37.5元)后,退还原告剩余费用(合计人民币12462.5元)。
山西省-太原市
合同纠纷
2022-10-26 19: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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