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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号在公司开始上班,2022年04月11到2022年05月11为试用期。5月11日后转正。一直没有签订合同,至2022年8月份公司找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2022年8月2号到2023年8月2号,没几个月~10月份公司又找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是2022年04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合同里并没有说第一份合同的相关事项。请问现在合同是两份都生效吗,我能去仲裁2022年04月11至2022年08月2号期间公司没有找我签订劳动合同吗

广东省-广州市 合同纠纷 2022-10-31 22:32:35
用户:181*****541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2-11-01 10:56:46

    不能,因为你已经签订了2044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的合同。

    律师回复2022-11-01 10:57:15
    不好意思,打错了,是2022年
  • 回复于2022-11-01 11:45:03

    这种情况属于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了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

  • 回复于2022-11-02 15:26:04

    你好,你同意签订2022年04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的该份合同对你极为不利,该合同使你有极大概率认定你放弃了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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