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司,11月9日口头通知我,因公司经营不善,第二天不用来上班,打卡到月底,工资算到月底。
11月10日后我就让同事帮我每天钉钉打卡,我未到公司。
请问这种情况有赔偿吗。现在要求我签主动离职申请,我该怎么办。
备注:当时劳动合同签订对工作地点规定:上海、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及未来项目开发的地区,乙方对可能会变更的工作地点均可接受。从入职到目前工作地点一直在安徽省蚌埠市,公司如采取调动工作岗位地点要求,是否可以拒绝。
安徽省-蚌埠市
劳动争议
2022-11-16 1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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