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和C是海洋花园X单位的共有人,各占该单位1/3业权。2018年2月3日B和C在Y的律师楼与D订立合同,在合同中B和C承诺将海洋花园X单位出卖予D,D亦承诺购买。合同第3条亦注明B和C须尽力说服A将其份额亦出卖予D。该单位的价金为700万,于2018年2月3日D已支付了50万予B和C,并在合同中约定于2018年7月3日签定正式买卖合同。虽然,B和C已多次找A拟说服他,但直至2018年7月3日A都不愿将其份额出卖予D
1. 2018年2月3日B和C在Y的律师楼与D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2. 如A一直不愿将其份额出卖予D,D有什么权利?
广东省-珠海市
房产纠纷
2022-12-16 1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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