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亲属和近亲属都包括哪些人?
1、亲属:配偶+血亲+姻亲
亲属为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血缘关系中包括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配偶:亦即夫妻,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结婚是发生配偶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血亲: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称为自然血亲;因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称为拟制血亲。
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与侄、甥之间为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
“直系”“旁系”的“系”指亲系,亲系指亲属间的联系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