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9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技术研究工作。2022年1月被申请人提出了中长期激励工资,采用员工个人自愿缴纳与单位按比例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兑现期五年,员工每月缴纳10。但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长期激励工资协议的条件下,自2022年1月起,每月扣除申请人工资10%。2022年2月被申请人处领导更换,申请人考虑到领导变更可能会发生政策变化,提出退出该项工资政策的要求,但被申请人处领导未予答应。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被要求放弃长期激励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
劳动争议
2023-02-06 17: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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