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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2.20日上午10: 53分驾驶车辆A8X4M5途径黄金口汽车市场外部道路直行时被车牌号为鄂A5V8K0左拐时撞到,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逃离现场,本人下车发现车辆损伤且肇事车辆逃逸,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汉阳区交通大队第三中队事故处理点与我联系让我直接驾驶本人车辆到达事故处理点处理本次交通事故,到达事故处理点后通过本人提供车牌与肇事司机取得联系后,肇事司机许久后到达该事故点进行事故处理,警方通过本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判定该肇事司机全责,并未进行行政处罚和按照肇事逃逸对该司机处罚,我要求对此次申办结果按肇事逃逸定案,请回复,谢谢!

四川省-资阳市 刑事辩护 2023-02-23 15: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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