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复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医院口腔医院门口时,与王伟艺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伟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倒通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秀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通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例行驶。”之规定。当事人魏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牙受伤,按照医院正常建议补牙,每次费用告知魏某最后不承担费用,起诉胜算?
河北省-保定市
交通事故
2023-03-18 1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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