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大部分公众可能认为只有直接反映面容的才是肖像,《民法典》对肖像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界定,首先肖像的表现手法是艺术手段,如影像、雕塑、绘画等;其次表现手法是需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而不是虚构的、想象的;再次是具有可识别性,也即是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也应包含可供识别的外部形象,如外形、手、脚、背和声音等。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即以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以及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
律师回复2023-04-01 1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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