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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5人合伙创立一个工程公司,其中老板也就是法人占股份80%为最终且唯一受益人,我们4人持20%,我为他们代持,有代持协议,实际占5%,登记时只登记我占20%,且担任监事,去年4月老板以公司名义贷款100万,我因一直未收到过分红和经营理念差别于去年9月下旬辞职退股,有退股协议,且于12月退还我股金,但今年4月老板以公司一直未更改股东登记为由,要求我承担20%的贷款,是否合理,对于该比贷款以及公司其他债务问题,我是否有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 公司法律 2023-04-19 11:02:01
用户:132*****140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3-04-19 11:05:03

    你好,可以电话联系我详细沟通解答

  • 回复于2023-04-19 11:08:46

    你好,对外如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相应债权,你有义务以对外注册登记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对内,依照你的反馈,前前后后存在代持股、退股等事实并有协议,你可以依照协议等证据要求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最终的责任。

  • 回复于2023-04-19 14:36:52

    有限公司原则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论贷款你是否知情,你都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如果你已经出资完毕,那无须再承担责任,如果你尚未实缴完成,可能需要继续出资。 鉴于本案贷款产生于你退股前且未变更工商登记,通常为保护外部债权人,对外来说你仍需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至于股权转让退出,这是你们内部的事宜,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产生对外效力,如果因此需要你继续出资,你承担后可以相应追偿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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