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5人合伙创立一个工程公司,其中老板也就是法人占股份80%为最终且唯一受益人,我们4人持20%,我为他们代持,有代持协议,实际占5%,登记时只登记我占20%,且担任监事,去年4月老板以公司名义贷款100万,我因一直未收到过分红和经营理念差别于去年9月下旬辞职退股,有退股协议,且于12月退还我股金,但今年4月老板以公司一直未更改股东登记为由,要求我承担20%的贷款,是否合理,对于该比贷款以及公司其他债务问题,我是否有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
公司法律
2023-04-19 11:02:01
用户:13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