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甲与异性丙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丙两次怀孕。2017年1月,甲与乙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仍与丙保持交往,丙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乙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3-04-26 08:58:51
用户:15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