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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5人成立了一个虚拟团队并合作创作的作品,没有签署过合作协议,3人想参加某比赛展览,2人不想参加。 【自己查到的法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问题】 1、请问:“目前收益具体比例分成没有谈妥,存在分成分歧。”———这个理由可以作为有效的“正当理由”来阻止当前成员投递比赛展览吗? 2、如果这3个人自己成立一个新公司,可以把这个作品放在自己新公司的官网上展示、以及用新公司的名义进行二次创作和售卖吗?

广东省-广州市 知识产权 2023-05-06 00:52:57
用户:181*****118
律师回复(1)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617人

    回复于2023-05-06 09:04:57

    第一个问题 ,不得阻止 ,著作权法第14条 明确规定 ,无正当理由 ,不得阻止,第二个问题 ,是可以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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