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期限
该车位使用期限自车位移交之日起五年为第一个使用期。第一个使用期满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直至该车位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之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前述乙方有权使用的期间下称“总使用期”,如国家对此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本协议部分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不符的,由双方按照规定及本协议签订时的合意进行调整执行,
并不因此而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影响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租赁费,甲方已收取的租赁费不因任何原因发生退费或减少收费情况。这个是车位的合同,这一条你帮我看下是不是能和房屋有同时的使用权呢?
江西省-九江市
合同纠纷
2023-05-10 23: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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