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轮候查封xx所有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x国用(xxxx)第xxxx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物本院正另案处置。如你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等线索,请在收到短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本院。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
福建省-莆田市
债权债务
2023-05-19 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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