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04-30入职续期专员岗位,上岗前,与公司沟通时,公司领导口头表达,入职为保险公司“职员制”(职员制区别于代理制,可缴纳五险一金,需每季度完成考核考核)员工,公司给交纳五险一金,上岗后实则为代理制,且直到2019年9月,一直未协助办理社保公积金任何事宜。
2.2019年10月25日转内勤岗工作至今,公司规划裁员,7.15提出薪资发放至8.15并赔偿15200元(3800元/月基本工资*4个月)
一:任职续期专员岗位期间五险一金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是否可以追讨?
二:无书面承诺,只有当时与公司领导追踪2.社保公积金事宜的微信记录可否作为有效证据?
三:经济赔偿是否合理?
山东省-潍坊市
劳动争议
2023-07-19 15: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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