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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两天前在密山市和人口头商定了租车服务,我缴纳了3600元人民币作为租车(600/天)6天的租车费用。当时商定押金是5000,取车时付清,所以现在这3600是租金,我在两天后表示不想租车了,对方表示虽然我没有开走车,但是已经向外在朋友圈里宣布此车已经有人预定,所以需要扣除1200元。 请问对方的做法是否合法? 1.我们当时是微信转账,但没有注释是租车费用,只是转账 2.目前还没有签合同 3.他的这种扣费方式合理吗? 4.我该如何完整的要回我的钱,因为这不是押金,所以我认为没有理由按照租车价格扣费。 以上就是我的问题了,谢谢您的耐心解答

黑龙江省-鸡西市 经济金融 2023-07-31 13:57:31
用户:131*****749
律师回复(2)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617人

    回复于2023-07-31 14:09:20

    事实证明 你支付的钱就是租车费用 ,也能证明你们之间的约定 ,所以你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至于扣钱的金额 ,还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26人

    回复于2023-07-31 14:18:28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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