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七月四号在襄阳一餐饮酒店应聘前台收银,单位负责人明确讲述我第一个月是试用期,薪资为2800一个月,并且有3天的带薪休假,上班时间这三点,在了解后我于七月五号上班,在接触工作后,发现上班时间和描述不符,于七月八号晚上下班后在微信通知单位负责人想要离职,但是负责人回复我面谈,在面谈时候他告知已通知前台两个同事晚上催单,下班时间会正常,并且明确说明在九点半下班,面谈过后我又继续上班,一直到七月23号单位负责人又修改了前台收银员的上班时间,两个收银员错峰上班,一个早九点上班,一个早十点上班,我提出质疑,店长回复说按实际情况以后会修改,25号我早九点上班,九点半还未下班,我觉得加班时间太长
湖北省-襄阳市
劳动争议
2023-08-03 14: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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