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幼儿园工作,走的是“同工同酬”合同制的,今年九月份续签了合同,但是最近由于学校给了我超出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一个人去管理厨房各种事务),我就想辞职。但是合同上有一条就是“乙方不得在用工单位正常教育教学期间辞离职,确因特殊情况离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若因乙方无故辞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有关个人档案转移手续,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可以不予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证明,且乙方需由此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壹万元。”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顺利离职呢
贵州省-铜仁市
合同纠纷
2023-10-08 12:36:07
用户:13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