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甲某向乙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甲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此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甲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给乙。判决生效后,甲仍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甲到A省B市丙公司打工。2013年9月3日,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查询掌握了甲在A省B市某建设银行开户立账存有现金40万余元。此后不久,执行法官便冻结了甲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裁定书送达给甲后,甲声称该存款不属于自己的,而是丙公司的。事后,丙公司作为案外人也对该案的银行冻结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认为,该案的执行案款是丙公司的
北京市
债权债务
2023-10-16 2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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