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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近0113执1922号 中请执行人陈博海,男,200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 9-193号。 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1年8月26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苇塘村,现下落不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6。 申请执行人陈博海与被执行人刘海龙、李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 年5月10日作出(2015) 北新少民初 105 民事判洪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 2016 年8月 22 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没有财产人也不找

辽宁省-沈阳市 交通事故 2023-11-18 01:18:43
用户:158*****183
律师回复(2)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47人

    回复于2023-11-18 05:20:25

    可以考虑悬赏公告的办法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46人

    回复于2023-11-18 14:03:06

    您好,您具体是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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