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近0113执1922号
中请执行人陈博海,男,200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依路村 9-193号。
被执行人:刘海龙,男,1981年8月26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苇塘村,现下落不明。
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6。
申请执行人陈博海与被执行人刘海龙、李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 年5月10日作出(2015)
北新少民初 105 民事判洪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
2016 年8月 22 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没有财产人也不找
辽宁省-沈阳市
交通事故
2023-11-18 0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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