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年零9个月,规定月薪为4000一个月,但是公司至今为止并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缴纳社保。
现在我想将这份工作作为兼职来做,八月份向老板提过,同意已3000一个月的薪资报酬来做兼职,双方都已同意。但十一月份中旬开始,正式向老板提出从十一月中旬起该工作为兼职。于是谈到薪资问题,老板这次的回复是兼职工资为2000-2500。我对此不满意也不同意。如果老板执意不肯以之前谈好的3000元薪资作为兼职报酬的话,
而且我也不接受的情况。我要怎么处理,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报酬。如果进行劳动诉讼的话,那我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注:公司工作地点是在江西抚州,但是公司注册地点为浙江宁波
江西省-抚州市
劳动争议
2023-11-18 1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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