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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块林地,归村民甲乙丙三家共同拥有,因铁路局修路被征用其中一部分,登记时只登记了甲一个人的名字和卡号,三人都同意到账以后由甲打给已和丙,由于乙三十年前把这块林地的另一部分换给了丁,(被征用的部分不包括换出去的部分)甲以此理由要扣除属于乙赔偿款的一半,多次找甲不予解决,

甘肃省-陇南市 其他 2023-12-09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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