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她姨妈介绍认识了这个女性,开始我没同意组成家庭,几次交流后l经我们共同商量我出2000元作共同基本生活费,1000元给她作零用钱,给他一次性买足每年社保组成家庭,我们一起生活了三个月就分手了。第一个月我觉得好,第二个月她说两千元生活费少了,还要订名分,要三金。没办法,我把我前妻的项链给了他,我说经济上来不及。差的两金等两年给你办,这个月就这么过去了,到了第三个月她又提起差的两金,因她被划成了老懒,想我跟她还债,因没达到她的要求她拿着自己的东西,项链,社保回娘家了。这能作刑事案件立案吗
湖南省-益阳市
婚姻家庭
2023-12-10 2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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