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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产妇马茸茸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经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产妇及其丈夫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8月31日10时,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待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要求剖宫产。20时许,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 问题:1、当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 2、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医疗 损害责任?3、手术知情同意权由谁来 行使?

湖北省-武汉市 医疗纠纷 2023-12-18 12:54:06
用户:139*****477
律师回复(1)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644人

    回复于2023-12-18 14:19:52

    第一个问题 报警处理 ,要求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第二个问题 ,如果产妇自杀 ,医院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医院就没有责任 ,如果没有尽到的话 ,医院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 ,第三个问题 手术知情同意书 ,是由患者来签署的 ,在本案中 也就是产妇 ,如果患者因某些原因不能签署 ,那么 也可以由患者的直系亲属代签 ,比如丈夫或者父母 或者兄弟姐妹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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