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的姥姥姥爷共有三名子女,分别是我舅、我姨和我妈妈,我妈妈和我舅近年因病都先于我的姥姥姥爷去世,且生前在世时未丧失继承权,现我的姥姥姥爷在世子女只有我姨一个人。我是独生子女,我妈妈只有我一个子女,我的舅舅也只有一个孩子,请问如果我的姥姥或姥爷因年纪大生病自然死亡,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如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我本人以及我舅舅的孩子,是否可以分别作为我妈妈、我舅舅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一定部分份额的遗产,是否受到法律支持?是否适用于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所规定的情况?麻烦解答。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婚姻家庭
2024-01-06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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