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12月,甘肃省公安厅以某集团讨薪,某微信号在群里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对我进行通报,我向单位和当地公安局做出情况说明,该事件和我无关,其后多次对我进行通报,通报内容里涉事微信号和电话号均非我本人,通过营业厅查询电话号户主不是我,使用身份证查询微信号,涉事微信号也不是我的,但通报里的姓名和身份证是我的,我将情况如实上报后,至今省厅仍以上述事件多次通报我,没有任何查证,对我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甘肃省-兰州市
其他
2024-01-22 17:08:44
用户:18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