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一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居住性质)相关事宜想咨询一下,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合同里未写明基本水电等费用情况,房租是一年一次全缴清,另有押金,未写明月租,租房期间中途退租押金和剩余房租不退。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全部都是乙方的义务,甲方一条义务责任的相关条约都没有,此外合约中全部都是对乙方不利的条约,如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正常使用也算)导致房屋或房中物品损坏都要乙方来自费进行维修,在合同签订时我并没有仔细看,甲方在签订时也没有就这些不利条约对我进行提醒注意,我在民法典中看到相关规定发现是有一部分是不合规定的,我想问一下这种合同是否有效?违约费用是否过高?我能否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合同纠纷
2024-01-24 21:22:46
用户:18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