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2024-01-31 14:47:21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肖某均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某所受损伤系肖某无意间撞到所致,肖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某与肖某就读的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以预见该偶发行为,该小学提交了安全制度、安全教育班会记录、安全教育家长承诺书、校内外宣传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而胡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胡某的损失,驳回胡某对某小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