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3年10月7号从单位离职,主张申诉公司发放2023年1月-9月的年终绩效工资。
1.根据公司薪酬制度,本人岗位绩效工资为2200元/月,当月发放60%即2200×0.6=1320元,剩下40%年终发放。
2. 本人第一次合同3年期限,2019.8-2022.8,到期后续签5年劳动合同,续签时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为:甲方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对乙方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在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前,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考核不达标的、无故离岗或矿工达3天以上的,乙方无权享有考核年度以及其他未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02-01 1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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