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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租赁了一批价值6万元的钢板,由现场负责人负责保管及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钢板的遗失。现场负责人为了暂时缓解赔偿压力,个人管乙单位租赁了一批钢板,用于偿还甲单位的钢板。待缓解资金压力后,进行赔付。现乙单位以不知情,现场负责人善自做主将钢板赔付甲公司为由。报警说现场负责人炸骗。问是否构成诈骗罪。

浙江省-温州市 其他 2024-02-02 08: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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