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本人于2024年2月21日7:44左右携带单肩包(内有1.3w现金、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贵重化妆品等)乘坐滴滴app派单车辆鄂AAF2235从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景园c区东北门(有监控)前往武汉市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停车场,约8:15左右下车,监控可见未携带单肩包下车,遗失。8:41致电司机询问是否见到本人包包,司机称我下车后,接了两单,司机本人称未见到包包,警方联系两名乘客也称未见到包包。
诉求:追究平台和司机未按要求配备摄像头,导致贵重物品遗失无法查询车内视频的责任,
并且要求其积极配合调查,若无法寻回物品,要求其赔偿。
其他信息:司机从第三方接到滴滴派单,行驶
湖北省-武汉市
经济金融
2024-02-21 2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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