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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己判,補充協議合法但因約定違約補償過高,為平衡各方利益及被告為區政府,且不是為經營營利性質,判定補償金過低。協議為房屋總價及過渡費總和千分⻌一每天,判為共賠三千元。我認為過低從2019年9月18日至2022年2月為違約期,按利息率賠也不祗這麼多。上訴日期至3月7日,不知上訴能贏不。望解惑,謝謝!

湖南省-衡阳市 合同纠纷 2024-02-28 2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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