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支付结算型帮助有关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有四种情形: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此处的三个对象是指三个不同的自然人或团伙,而不是指为一个三人以上团伙,如果单是为一个3人团伙提供帮助,不算该司法解释中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此处的“支付结算”指的是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且行为人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如行为人出借银卡给他人,并且为配合他人在电子银行上转账、套现而提供了刷脸等验证服务,或者行为人跟随他人到自助取款机,并提供银行卡密码帮助他人转账、取现等行为,这都是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对此有的人会问,如果仅仅是提供了银行卡,而没有为他人提供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那这就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是达到入罪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