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武汉的一家小型文旅企业的员工,我进公司前确定的工资是7000元,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23年12月31日起到期。2024年初公司因主营业务歇业,所以给员工放假,口头承诺放假期间发放工资的底薪部分即3000元,剩余工资在复工后每个月以绩效名义平均发放。2024年过完年后2月19日,我及我的另外两位同事,因承接公司其他项目复工,但公司至今并未与我们签订续签合同,并且2月份工资少发漏发,公司承诺会补在3月的工资里即4月份发放。我想请问,我是否能通过劳动仲裁,将我自复工日起的工资以双倍来算,让公司补发,并且让公司补发假期期间未发放的全部工资?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4-03-24 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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