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4年3月3号的时候,当时双方草拟确认了合作协议,但并未正式签署。4号我这边(乙方)就应要求,开始开展了(甲方要求的)相关工作。
(没有固定工作时长,且草拟的合作协议中规定支付的款项是生活补助,不知道是否属于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一个月后,不能继续,提前一个星期提出合法吗?(我这边承诺会做好相应交接工作,培训后续接替工作的人员,但碍于薪资不高,人员招募上比较困难)
应该怎么做保障正当权益,和对方沟通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用词
江西省-南昌市
劳动争议
2024-04-03 13: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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