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七年,现在用人单位用给我低打绩效、人员收编为理由要辞退我,谈赔偿的时候公司说按照劳动法最高只能赔 N+1 给我。
我的诉求是 N+3,多要的两个月赔偿理由如下:
1)这家公司工作了 7 年,签过三次合同,有功劳也有苦劳,想多要一个月补偿。
2)目前大环境不好,自己快35 岁找工作竞争力大打折扣,家庭情况,每月房贷 1 万 2,现在装修才开始至少要 10 万,想再多一个月补偿。
请问我的诉求合理吗,如果后面走法律途径我能争取到 N+3 吗?还是说我可以争取 2N?
还是说只能接受 N+1?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4-04-03 18: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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